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六届〕第四十八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