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十七号

发布时间:2026-09-21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七号

《呼和浩特市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国家级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生物制造产业创新高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物制造产业,是指以合成生物、人工智能和工业生物等技术为支撑,利用生物体或者其机能,通过生物催化、发酵工程等绿色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产业,包括生物疫苗、生物医药、生物食品、生物农业、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保护,创新驱动、集群发展,自主培育、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生物制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将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物制造产业集群发展促进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行政审批、投资促进、大数据管理、金融管理、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标准制定,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检测认证、咨询服务等创新活动,共同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搭建生物制造产业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供需对接、技术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明确发展目标、产业方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产业创新发展决策咨询,推动有关旗县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制造产业,避免无序发展、同质化竞争。依托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开展生物制造领域制度创新和开放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市生物资源普查、调查,支持建立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库和生物资源档案,构建种质资源保藏、鉴定评价、基因挖掘与编辑、数字化共享的全链条保护和利用体系,为生物制造产业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应用提供战略资源支撑。

第九条 支持建设生物制造领域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生物制造企业牵头,联合区内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乳业、草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生物制造领域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制造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在呼和浩特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酵工程、乳酸菌等优势生物技术领域创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能力提升,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和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生物制造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谋划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完善科技计划专项体系,建立稳定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联合攻关、颠覆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开展各类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创新。

鼓励生物制造企业强化核心技术攻关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参与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项目的,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制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成果转化载体建设,支持科创和人才飞地建设,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吸引集聚各类创新资源。

鼓励有关旗县区(开发区)建设生物制造产业园和专业孵化载体,为生物制造企业提供研发、中试、产业化空间、配套设施以及专业化服务。

支持建设“生物智造谷”创新先导区,建设现代合成生物学研究院,打造技术突破与产业孵化新引擎。

第十二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生物制造龙头企业集聚、创新体系健全、发酵产能领先等产业发展基础,发挥本地区位、气候、能源、算力、原料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立科技、要素、场景、资本等一体化招商引资推进机制,遵循公平竞争、非歧视原则,加快重点项目引进。

支持各类主体举办生物制造领域全国性赛事,承办、参加国际国内产业技术论坛、博览会、创新发展大会等活动,提升呼和浩特生物制造产业影响力,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落地。

第十三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物制造产业开放合作,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等区域的互联互通;依托中蒙俄经济走廊和向北开放桥头堡、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政策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推动生物制造要素跨境流动,建设生物制造进出口基地。

支持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生物制造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跨境研发合作、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促进原料药、动物疫苗、生物添加剂等生物制造产品对外出口。

第十四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龙头企业引领、配套协同发展的机制,支持生物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升级,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生物制造产业深度融合。在动物疫苗、原料药、新饲料原料、生物饲料添加剂等优势领域,打造一批单项冠军企业;在益生菌、生物基新材料等前沿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支持生物制造企业专注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及生物疫苗、生物饲料蛋白、药物中间体、特色中(蒙)药等创新型产品的研发,支持以新型紫杉烷、稀有皂苷等特殊天然产物为原料的创新药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批立项后,开展研发和临床试验,鼓励企业新产品申请上市许可。

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依法接受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支持创新主体携成果在本市建设生产基地,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和产品纳入应用示范推广目录。

第十五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生物制造专业化服务机构,围绕生物制造企业需求提供研发外包、检验检测、标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注册申报代理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检测认证资质,鼓励具备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支持驻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市属事业单位向生物制造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服务费用上给予生物制造企业优惠。

支持生物制造企业牵头主导产业链标准化体系建设,聚焦重点领域,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推动先进标准在产业链上下游推广应用,增强生物制造企业在细分领域的话语权与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鼓励生物制造企业开展绿色制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推动原料可再生化、生产过程低碳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参与碳交易,探索生物制造产业碳减排路径。

生物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制造产业用地保障,将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保障生物制造企业水、电、气、暖等能源供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标准厂房、蒸汽管网、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保障生物制造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十九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制造领域智能算力的供给与保障,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生物制造产业创新主体开展基因线路设计、生物信息分析、生产工艺优化、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与推理等提供算力支撑。

支持建设全国领先的生物制造专用算力平台,为生物制造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生物制造领域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打造特色数据产品,构建生物数据交易服务体系。鼓励生物制造企业通过算力监测与调度平台购买算力资源,依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牧等部门应当推动提升玉米、马铃薯等原料作物单产水平,稳定种植面积,提高秸秆等低值生物质、一碳化合物等非粮原料供给保障和高效利用能力,加强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建设,保障生物制造产业原料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产业基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生物制造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制造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扩大产业技能人才供给,促进高层次人才聚集。

支持建设生物制造领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推动生物制造产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制造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相关专利研究开发、预审、申请、维护、运用等服务的支持力度;依法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多部门联动审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实行多证联发,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因地因企制定帮扶举措,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制造产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制造产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相关活动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物制造领域的科学普及,宣传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安全、生物制造等知识,为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