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第四十三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00年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的《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