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20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20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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