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04

(2021年2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要求,持续用力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把改善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两个维护”、落实自治区党委对首府提出“走在前、作表率”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为投资者排忧解难,千方百计为投资者保驾护航。切实增强抓好营商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对标国内一流,努力打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压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责任。明确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每一个优化营商环境事项进行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建立责任清单、丰富服务事项。要完善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坚持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细化分解任务、划定“时间表”、明确“路线图”,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必进”,严禁“人进事不进,事进权不进”。全面实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等最完备的要素保障。健全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为项目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的审批服务保障。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建设,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两个全生命周期,推进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压减整体办理时长和跑动次数,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凝聚监管合力,着力破除阻碍市场准入卡点,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协调各类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渠道服务。不断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全面维护我市金融稳定发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打造高效公开透明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服务、激活创新与消费活力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互联网+”交易改革,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公平竞争。加快建设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流动。完善政务云建设,提升云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资源浪费,保障系统安全。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对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未兑现未落实情况、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项目停工停产情况、政府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原因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制定清偿计划、逐笔进行清理。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制管理要求,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推进公共资源高效公平配置,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及物流等生产经营成本。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诈骗传销、垄断经营及涉企涉商黑恶势力犯罪,努力为企商创造舒心、安心、放心的安全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把严格执法和服务发展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严格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下联动,要紧紧围绕市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争做优化营商环境的联络宣传员和推进实践者。

十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各类经营主体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的宣传,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形成人人宣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广大企业的诉求反映渠道。依托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设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及时受理、转办企业在落地投资、运营管理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跟踪解决。搭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常态化平台,在工作中形成政策咨询、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积极营造齐心协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