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急救立法 为生命护航——《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5-12-09

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作为自治区各设区的市出台的首部针对院前医疗急救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解决当前院前急救工作中存在的急救体系布局不尽完善“黑救护车”乱象屡禁不止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等问题。《条例》共七章四十条,聚焦群众生命健康,对科学规划布局急救站点、健全急救体系、完善急救服务、促进社会参与、加强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畅通院前医疗急救“生命通道”,为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内涵及管理体制。《条例》将人民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围绕保障群众生命健康这一核心目标,坚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定位,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相关定义与适用范围,明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公安等11个协管部门职责,理顺和完善体制机制

(二)关于院前医疗急救规划和体系建设。强化规划引领,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医疗机构分布等因素,科学编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构建以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为枢纽、旗县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点)、航空医疗救援基地站(点)为支撑的网络布局。同时,建立120紧急呼叫联动机制,确保响应迅速、指挥统一

(三)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服务。为了更好回应群众需求,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服务水平,《条例》细化了院前医疗急救车辆管理、服务规范、急救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等内容,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急救站(点)、救护车明显位置公示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四)关于社会公众参与急救。为了全面提升社会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条例》系统规定:鼓励公民学习和掌握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参与紧急现场救护;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六类其他重点岗位人员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此外,明确要求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体育场馆等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

(五)关于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为了切实提高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条例》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经费保障、急救车辆及通行优先保障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细化了人才培养相关规定,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同时,举了九类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禁止性行为为规范行业秩序筑牢制度防线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相关服务规范、医疗机构不依法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职责、单位和个人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处罚部门和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