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细气象服务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08-14

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气象工作、推动气象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气象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条例》内容与工作实际存在着不相符的情形,加之相关上位法的修改,《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新规定不一致,迫切需要修改。《条例》的修正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气象服务保障的需求。

《条例》共十九条,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锚定气象事业发展目标。一是明确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定位,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二是明确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规范气象预报精准服务。一是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要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向用户发送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二是公共场所应当及时向公众提示天气信息,并根据预报预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三)推动气象数据开发利用。一是气象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身份标识,推动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二是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在旅游、能源、交通、金融等气象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四)推进气象服务精细一是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探索建设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基地,强化特色农业气象服务。二是加强低空经济发展气象服务保障,推动气象服务升级,结合应用场景,组织建设气象观测站,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三是鼓励开展气象科普教育,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工作。

(五)提升精密监测能力。一是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做好重点领域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二是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检测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气象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六)规范法律责任。补充完善罚则条款,加强对升放气球违法行为处罚,维护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