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修正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