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决议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二、《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三、《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