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1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的决议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